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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时讯:“共享”变“独享”?判刑!

2023-03-03 11:17:06 来源:鲁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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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长清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,王某因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,被判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一千元。

经审理查明,2022年12月,王某在长清区大学路某交叉路口的人行道上,盗窃某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2块,经鉴定,价值1792元。后王某发现该电瓶无法使用遂将电瓶丢弃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,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一千元;责令王某退赔被害单位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792元。

法条链接: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法官提示:共享单车、共享电动车是科技与共享理念相结合的产物,凭借绿色环保、快捷实惠的特点,实实在在给大家带来极大的方便,深受广大市民喜爱,是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资源之一,理应受到大家的共同爱护。切不可心生邪念,妄想变“共享”为“己有”,否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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