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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隆汇12月3日|据一财,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,保障国家税务及时足额入库,税务部门强化了欠税公告威慑作用。近日,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《欠税公告办法》,将在明年3月1日起施行。税务总局早在2004年10月发布《欠税公告办法(试行)》,时隔20多年,税务总局出台了修订后的新《办法》。
增加了欠税公告涉及内容,包括明确“欠缴的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”“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”应当公告;增加“欠税所属期”“欠缴日期”。
欠税公告频次明显增加。此前法规明确企业或单位欠税的,每季度公告一次。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,每半年公告一次。《办法》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。
此前有些地方欠税公告查询并不便捷,欠税公告披露的税务机关也不够统一,此次《办法》统一欠税公告机关和渠道。比如,《办法》将原来由省、市、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,修改为由欠税所属地县级以上税务局(分局)公告。
此次《办法》还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。比如,在立法目的中增加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”内容;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,对于公告内容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,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,异议成立的,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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